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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安在线9月6日讯 9月6日下午,被告人刘俊卿贪污案一审在宣城宣判。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贪污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俊卿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.539159万元;以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兆侠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.539159万元。二被告人受贿所得人民币1330.7万元、美元25.05万元、港币10万元及房产、贪污所得人民币2.0176万元、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1495.071168万元、美元41.554334万元、港币61.6万元予以追缴。
被告人刘俊卿,原系涡阳县高炉酒厂(后变更为安徽高炉酒厂)厂长、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、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、中共涡阳县委副书记、亳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。被告人张兆侠系刘俊卿之妻,原系涡阳县公安局高炉镇派出所副指导员。
法院审理查明, 1993年至2004年,被告人刘俊卿在担任安徽高炉酒厂厂长、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、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、中共涡阳县委副书记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731.3万元、美元10万元、港币10万元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133.3万元、美元10万元、住房两套(购入价145.452781万元);伙同张兆侠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466.1万元、美元5.05万元,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2003年3月10日,被告人刘俊卿在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场为张琴购买钻石项链一条,价值人民币2.0176万元,并安排同去的曹润锦开出5张项目为“礼品”、总数额为2.0176万元的经营发票,以礼品费用支出为名,经刘俊卿签批,将该5张发票在涡阳双轮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报销。
案发后,查明被告人刘俊卿、张兆侠现有家庭财产人民币3569.878882万元、美元67.996926万元、港币79.64608万元;家庭能够计算的总支出为人民币176.403578万元、美元1.7万元。被告人刘俊卿、张兆侠能够说明来源且查证属实的计人民币2251.211292万元、美元28.142592万元、港币18.04608万元,被告人刘俊卿对其余的财产计人民币1495.071168万元、美元41.554334万元、港币61.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,经查证亦无法查明来源;被告人张兆侠对其余的财产计人民币1312.954968万元、美元41.554334万元、港币61.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,经查证亦无法查明来源。
1995年,被告人刘俊卿之弟刘峰(已判刑)送给刘俊卿两支猎枪。刘将其中一支送给原高炉酒厂党委副书记刘允和(已判刑),另一支交给其妻张兆侠放在家中保管。2004年3月,被告人刘俊卿在被查处之前,安排张兆侠处置该枪。2004年4月7日,被告人张兆侠让涡阳县高炉镇派出所治安队员马龙将该枪取出,并授意该所民警郑军(已判刑)保管。当晚,郑军将该枪藏匿于刘俊卿住宅前的水塘内。2004年8月12日,侦查人员在郑军的指认下将该枪起获。
在被查处期间,被告人刘俊卿主动交待了其收受贿赂的部分事实;被告人刘俊卿、张兆侠主动交待了其巨额家庭财产;被告人刘俊卿为查处其它案件提供线索,其中部分线索经查证属实,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,但由于依其提供线索查处的均系一般案件,故不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俊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单独或伙同其妻张兆侠收受他人财物,索取贿赂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张兆侠身为刘俊卿之妻,利用刘俊卿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刘俊卿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刘俊卿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虚开发票手段,将个人支出费用在涡阳双轮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报销,侵吞公共财产,其行为构成贪污罪。被告人刘俊卿、张兆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对超出部分不能说明来源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被告人刘俊卿、张兆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枪支,二被告人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
在共同受贿犯罪中,被告人刘俊卿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刘俊卿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,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和立功表现,犯罪所得已全部追回,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。被告人刘俊卿主动交待其巨额家庭财产,如实供述贪污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,亦可从轻处罚。在共同受贿犯罪中,被告人张兆侠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;被告人张兆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,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犯罪所得又已全部追回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张兆侠主动交待其巨额家庭财产,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,亦可从轻处罚。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,应数罪并罚。
据此,法院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,作出如上判决。 (周友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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